第七条 委托划转公积金的额度: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每月余额大于上月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的,按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款本息额划款;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每月余额小于上月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的,按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取整划款。
第八条 委托变更与终止:
(一)委托人(借款人以及配偶)在委托期间单位变动、婚姻关系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以及夫妇双方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等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动后1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变更手续。
(二)委托人不按“委托协议”履约,已不符合委托划转还贷条件约定的,由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通知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委托人委托期间自愿提出终止委托或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的,应执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填写《终止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因上月逾期造成下月无法实施划转情况连续发生三个月的,受托方有权终止委托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委托自然终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首先在市直试运行,区县管理部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实施。